2025年7月24日,澳大利亚联邦全院法院在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一案中作出裁决,驳回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在一个备受关注的关于加密资产产品监管地位的案件中提出的上诉。判决确认Finder Wallet的“Finder Earn”产品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Cth)下的“债券”,从而免除其金融产品执照义务。
理解ASIC对Wallet Ventures有关数字资产的裁决

以下社论由Alex Forehand和Michael Handelsman为Kelman.Law撰写。
背景:产品和指控
此案源于Finder Wallet运营的“Finder Earn”产品,该产品允许用户将澳大利亚元(AUD)转换为稳定币TrueAUD,并将其分配给Finder Wallet以换取固定回报。Finder Wallet在此期间保持对数字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用户保留赎回本金和累积收益的合同权利。
ASIC声称该安排等同于在未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债券,违反了公司法。ASIC在2022年启动执法行动,并在2024年一审败诉。它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主张该结构符合债券的法律定义——即把一笔款项借出或存入,然后承诺以债务形式偿还。
联邦全院法院判决
由Stewart、Cheeseman和Meagher法官组成的联邦全院法院一致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ASIC的上诉。法院认定Finder Earn安排不涉及向Finder Wallet借贷或存款,因为客户获得了TrueAUD的财产权益,而不是直接转移AUD。
此外,法院强调,Finder的合同义务并不是承诺“以债务形式”偿还款项。相反,这种义务是归还等值的数字资产——这反映了一种基于财产的而非基于债务的义务。因此,该安排不在《公司法》第9节下债券的法定定义范围内。
ASIC还辩称,整个安排应被视为法案第761B节下的“单一方案”,这将使其受到金融服务执照制度的约束。法院也驳回了这一主张,指出该产品的展示和结构方式并不支持这种解释。
监管和行业影响
这一裁决标志着ASIC在涉及数字资产收益产品的法院中的第二次重大失败,此前其在针对金融技术公司Block Earner的案件中败诉。与该问题一样,Finder Wallet判决对提供不明确创建债务关系的收益的加密业务模式的监管处理提出了重要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中承认这一结果并确认正在审查其指导意见的影响,包括信息表225 (INFO 225),讨论了何时将加密资产视为澳大利亚法律下的金融产品。
该案件还强调了精心设计数字资产产品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所有权、托管和用户权利的合同性质。提供基于稳定币收益产品的企业可能在这一裁决中找到一些安慰,但必须确保其服务条款和运营实践避免创建可能引发许可要求的隐含债务义务或集合结构。
结论
联邦全院法院对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案初审法院裁决的确认,厘清了数字资产财产安排与传统债务工具之间的法律界限。虽然这一裁决为在澳大利亚不断变化的加密监管环境中运营的公司提供了指导,但它也表明,这类产品的结构、文件和披露对遵守监管规定至关重要。
对于考虑其产品是否可能构成金融产品或债券的数字资产平台,早期的法律审核至关重要。Kelman PLLC继续关注各司法辖区的加密监管动态,并随时准备为客户在这些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导航提供建议。如需更多信息或安排咨询,请联系我们。














